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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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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了,2008年1月20日
啦啦.....
顶端 Posted: 2006-12-23 09:11 | 40 楼
body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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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39楼胡小芳2006-12-23 09:11发表的“”:
尊敬的刘律师,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大概事情的过程这是这样子,我老公和别人合股投资办了一个模具厂,因为种种原因,于今年年底退出。可对方提出了几点不平等条约:一、退股之后,不能接建筑电器模具(主要是墙壁开关)。二、我们只投了五万的本金,今年退我们三万,还有两万要到明年年底(2007年1月20日)退给我们。如果在此其间接了建筑电器模具,就不偿还这两万元钱。
  我一想想就觉得气愤,我们该如何是好?


首先要界定清楚你老公出的5万元是投资款,还是借款,款项的性质不同,处理方式和涉及的问题大相径庭。

简单点说,如果你老公是工商局登记在册的模具厂的股东(投资人),那他出的5万块钱属于投资款,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所以不存在“退钱”给你老公的说法,但是他可以根据公司法及模具厂的公司章程向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权转让的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一般来说,如果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转让价格要比出资额高,反之则低)。需注意的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至于退股(股权转让)后的不竞争义务(即不能从事与模具厂相竞争义务,如不能接建筑电器模具),需要看模具厂的公司章程及你老公当初和对方签订的股东协议是否有这样的约定,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则需遵守,如果没有作出过这样的约定,则你老公没有义务遵守对方提出的不能接建筑电器模具的条件。

如果你老公的股东身份并没有登记在工商局资料中,则他模具厂股东的身份不被目前中国法律所承认(无权要求分配投资收益),他出的5万元钱在法律性质上一般界定为借款,他可以凭借款凭据要求对方立即全额返还5万元借款,并且无需受对方提出的不能接建筑电器模具的条件约束。
发上依稀的残香里,我看见渺茫的昨日的影子,远了远了.....
顶端 Posted: 2006-12-23 16:50 | 41 楼
body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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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只是简要分析,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上MSN讨论。我的MSN在会员资料里有。
发上依稀的残香里,我看见渺茫的昨日的影子,远了远了.....
顶端 Posted: 2006-12-23 16:57 | 42 楼
胡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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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刘律师的精湛解析,老公回来后,让他好好看看。
  此公司还未在工商局登记注册,但经营状况还蛮好的。但股东之间为人之险恶,公司管理结构之混乱,我们不得不萌生退股的念头。
啦啦.....
顶端 Posted: 2006-12-24 08:39 | 43 楼
小糖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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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劳动法不适用以下人员:
公务员、教师
所以,我们可以任意地加班
所以,我们可以没有10天的公休假?
太晕菜了!!
刘律师,我理解的有误乏?请指点一二!
顶端 Posted: 2006-12-26 17:31 | 4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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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44楼小糖豆2006-12-26 17:31发表的“”:
听说劳动法不适用以下人员:
公务员、教师
所以,我们可以任意地加班
所以,我们可以没有10天的公休假?
太晕菜了!!
.......


理解正确,所以你只好郁闷了。你们如果与单位发生纠纷,只能通过人事争议的途径解决,法院是不受理的。

以前律师也不受劳动法保护,因为律所算是事业单位,现在好了,最高院出司法解释,律师与律所有纠纷也可以上法院了,不过,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很少。

剥削和被剥削,那里都存在,即便是律师,也往往保护不了自身的利益,中国离法治社会还任重道远着呢。所以,别想不开。
发上依稀的残香里,我看见渺茫的昨日的影子,远了远了.....
顶端 Posted: 2006-12-26 18:41 | 45 楼
小糖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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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突然想到我们学校是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应该适用的吧?
顶端 Posted: 2006-12-27 12:19 | 46 楼
body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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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46楼小糖豆2006-12-27 12:19发表的“”:
我突然想到我们学校是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应该适用的吧?


关键是你们学校的性质,如果是公办的,就不适用

当年咚咚妈从学校辞职,我们也想就赔款问题寻求法律救济,后来一研究,发现只能通过教育局人事争议程序处理...........唉,中国啊,说啥好呢
发上依稀的残香里,我看见渺茫的昨日的影子,远了远了.....
顶端 Posted: 2006-12-27 12:57 | 47 楼
body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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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请以后不要叫我“刘律师”,原来怎么叫还怎么叫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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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端 Posted: 2006-12-27 13:00 | 48 楼
S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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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小躺都和咚妈妈都当过老师的呀。。啊。。。。。。好喜欢呀
顶端 Posted: 2006-12-27 21:41 | 4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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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的灰烬 » Law Spir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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