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限制自然人注册商标被指违反商标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9日08:1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2月8日讯 (记者 姚芃) “商标局网上最近挂出的几条‘注意事项’,在社会上炸开了锅!”一位商标界人士迫不及待地向记者报料了商标局限制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消息。
2月8日,记者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看到,蔚蓝色的网页上滚动着一条最新消息:《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以下简称“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规定,必须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才可申请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申请的范围,必须以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这意味着,自然人的商标申请、商标转让将不能如往常那么随心所欲了。
“注意事项”的确像一瓢冷水浇进了热油锅。有人指责商标局颠覆了商标法允许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法律原则,有人则对商标局的新政拍手称快,甚至认为“出台太晚。”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商标“热锅”
“炸锅”,首先是因为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确实是一口沸腾的热油锅。
当年,我国商标法放开商标申请主体限制,允许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新规定,不仅被国人盛赞,也确实为掀起商标新热潮立下了汗马功劳。
记者通过查阅资料了解到,我国商标申请量持续飙升,从2000年开始,以年均25.66%的增长率迅猛增长,2005年达到66.4万件,2006年达到70多万件。目前我国注册商标累计已达276万件,商标申请量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
统计显示,截止到2005年底,商标局共受理了55万件自然人提出的注册申请,自然人申请量约占全部申请量的四分之一。
“过去由于我国不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被实际使用或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这就在客观上为商标抢注提供了可能。”商标法律专家廖俊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特别是2001年起,国家允许自然人注册商标,自然人只要提供身份证就可申请注册商标,于是就出现了以抢注商标然后转卖为生的“商标炒家”,这些人炒得连公序良俗都弃之不顾了。
自然人抢注是最恶的一把“邪火”
商标抢注成了一种职业,恶意抢注、恶意异议、恶意转让已成为扰乱中国商标市场上最恶的“邪火”。从“新闻联播”被申请为化妆品商标“馨吻脸脖”,到谢霆锋被申请为止泻药“泻停封”,从福建李某抢注“中央一套”为避孕用具等10种商品商标,到辽宁丹东市民邢女士抢注“一液情”、“包二乃”,抢注热风席卷了人们所有的“灵感”。据媒体披露,“一液情”申请人坦言,是受“中央一套”被抢注成安全套商标的启发,才萌生了申请“一液情”酒类商标和“包二乃”女士内衣商标的想法,这么做的目的“就是想挣点钱”。
“已经抢注成功的商标喊价高得能吓倒人!”说到五花八门的恶意抢注,廖俊敏慨叹不已。据了解,“老鼠爱大米”从3000万一路飙升至1个亿,“猪之歌”也一度爆炒至5000万。这种投机性或恶意注册和转让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也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还有相当一部分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后,并未从事实际的经营活动,造成大量注册商标闲置不用。这样不仅背离了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也是对有限的商标资源的巨大浪费。廖俊敏说。
“身份证+灵感”模式必须规范
实践证明,自然人商标申请无限制“高烧”是致使商标管理秩序失常的重要原因之一。数量巨大的以自然人名义提出的注册申请,不仅加大了商标局的审查工作任务和行政负担,使原本已处在重压之下的商标审查、商标评审更加不堪重负,而且为“商标掮客”横行、恶意申请、恶意转让大开方便之门,使广大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注册核准大门外等待的时日更漫长。
一位参加过专门论证的专家告诉记者,商标局曾就此类问题召集立法、司法、学术、实务界各方面专家进行反复研究、论证,最终取得了共识:对自然人申请商标加以限制,严格依法授予生产者和经营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共识。
然而,“注意事项”一公开即引来一片哗然,反对的声浪通过电话涌向商标局,网上的批评更是激烈而尖锐。
反对者:商标局无权修改法律
记者先后与几位商标代理人通了电话。话里话外听得出,这一“注意事项”显然很耽误他们的生意。
在网上浏览相关评论,看到的也多是对商标局的指责和诘问。
“这样一个‘注意事项’是个什么行径?这样一个毫无根据的通告就让我们按照执行,谁给商标局如此的权力?”
“就这么一个文件就把商标法给放一边了,是谁给商标局篡改商标法的权力了?”
不少网评认为,限制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违反了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一位署名为“高手”的网民认为,商标局出台的“注意事项”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法律授权,要是打起行政诉讼,商标局输定了。
支持者:申请注册并非超市购物
“其实,‘注意事项’不是对商标法的修改,只是一个拨乱反正式的提醒。一直以来人们对商标法第四条的理解是有偏差的。”面对业内对商标局的质疑,一位多次参加论证的法官告诉记者,被社会长期误解的商标法第四条,恰恰是商标局制定“注意事项”的法律依据。正确理解该条规定是讨论“注意事项”合法性的基础。
这位法官说,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社会上普遍认为对自然人申请商标无任何限制。实际上,在这一误区中“漫游”的也不排除商标法律界。好在现在对该规定的理解基本上取得了共识:一是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前提是申请人正在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是申请注册的商标的使用对象是“其生产、经营、加工、拣选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据此,在“注意事项”中对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提出两条限制性规定:首先,自然人需要以其名义从事实际的经营活动;其次,自然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当以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
另一位参加过论证的专家告诉记者,对商标申请进行限制,符合立法本意。商标的本质作用在于区分商品的来源,无经营资格的人不可能使用商标,不实际使用的商标申请没有理由接受。“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非常明确,没有歧义。商标局如果对申请人不加以任何限制,倒是有违法律的规定了。”这位专家说。
另外,专家对商标法规定的“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含义作了特别解读,强调说其中的“需要”存在主观判断,不能仅从申请人的角度来讲,商标局也要从自身的职能出发,对申请人是否确实存在“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加以审查,“毕竟,申请注册商标不同于在超市购物。”
专家为“注意事项”支招
多位商标法律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充分肯定“注意事项”的积极意义,其本质是对商标注册申请作出的程序性规定。
但有专家指出,“注意事项”的法律地位、性质不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不能适用。鉴于规定的文件形式和规格关系到其法律效力和司法审查中的适用问题,建议应当以行政规章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发布。
也有专家认为,“注意事项”单独对自然人作出规定没有必要,也太过敏感,建议吸收以往对于申请的零散规定,制定适用所有申请人的统一规定。
司法界专家建议商标局若根据“注意事项”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决定,必须同时援引商标法第四条作为法律依据,而不能仅仅援引该“注意事项”,并且应当说明理由。
商标法专家董葆霖认为,减少商标申请量应从多方面加以考虑,比如对商标使用的规定应当进一步细化:“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不使用,不产生社会效益和商标声誉,不得请求赔偿;不使用不得转让。商标局应该主动审查商标的使用状况,及时进行清理,特别是针对自然人申请的商标,使其认识到申请商标存在的风险,从而达到减少申请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