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olongzhou |
2008-10-27 20:47 |
有一位朋友,在今年8月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其他管理职位的同事一样,被公司无故宣布,不续约了(据说,到年底,还要解雇200多号人)。 因发现公司很多地方不规范,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工作三年,每月的社保金公司都未付足,仅付了约三分一左右。故我朋友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在听证会上,公司的律师也承认社保金确实未付足(其他申诉内容被驳回,仅此条是承认的)。开庭后第二天,我朋友送交更详细的补充材料时,被劳动局的仲裁员告知,说理论上,按劳动法,此公司应赔偿约2元万左右的社保金,但珠海政府地方性法规,对国家劳动法的补充条例中有一条:即2008年5月以前仲裁,可以追回所有的社保金,在5月以后申请的仲裁,只能追回从5月到合同到期当月的社保金。此法规适用于珠海市、区劳动部门和二级法院(区法院、中级法院),而且,说这是刚刚学习的内部文件,未对外公布。
也就是说,由于此劳动仲裁是8月份申请的,合同也8月到期,故只能追回从08年5月至8月的社保金1800元左右。由于二级法院也有此内部文件,因此,如果对仲裁不服,官司打到中级法院,结果也是输。(据说,如果对仲裁不满意,只能向高级法院申诉。)
想问问各位专家,地方的劳动法补充条例,会且能够高于国家的劳动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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