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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39楼胡小芳于2006-12-23 09:11发表的“”:
尊敬的刘律师,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大概事情的过程这是这样子,我老公和别人合股投资办了一个模具厂,因为种种原因,于今年年底退出。可对方提出了几点不平等条约:一、退股之后,不能接建筑电器模具(主要是墙壁开关)。二、我们只投了五万的本金,今年退我们三万,还有两万要到明年年底(2007年1月20日)退给我们。如果在此其间接了建筑电器模具,就不偿还这两万元钱。
我一想想就觉得气愤,我们该如何是好?
首先要界定清楚你老公出的5万元是投资款,还是借款,款项的性质不同,处理方式和涉及的问题大相径庭。
简单点说,如果你老公是工商局登记在册的模具厂的股东(投资人),那他出的5万块钱属于投资款,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所以不存在“退钱”给你老公的说法,但是他可以根据公司法及模具厂的公司章程向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权转让的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一般来说,如果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转让价格要比出资额高,反之则低)。需注意的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至于退股(股权转让)后的不竞争义务(即不能从事与模具厂相竞争义务,如不能接建筑电器模具),需要看模具厂的公司章程及你老公当初和对方签订的股东协议是否有这样的约定,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则需遵守,如果没有作出过这样的约定,则你老公没有义务遵守对方提出的不能接建筑电器模具的条件。
如果你老公的股东身份并没有登记在工商局资料中,则他模具厂股东的身份不被目前中国法律所承认(无权要求分配投资收益),他出的5万元钱在法律性质上一般界定为借款,他可以凭借款凭据要求对方立即全额返还5万元借款,并且无需受对方提出的不能接建筑电器模具的条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