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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之劳务派遣

众多企业以劳务派遣方式集体规避新劳动法

为什么立法者自认为做了足够严苛规定的劳务派遣,反而会成为众多企业集体规避新法责任的出口,甚至是惟一出口?

  劳务派遣意外受宠

  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许多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纷纷在年底前突击把一些老员工改为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这个本以为要被新劳动合同法打入冷宫的行业却意外地因为这部法而繁荣起来。

  “在立法过程中,不少人跟我说,要按照现在法律这么严苛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不死1/2也要死1/3。于是我们想,规范的力度够了。”全国人大法工委一位参与制定新法的官员对南方周末说,“现在看来,我们是过于乐观了。”

  的确是过于乐观了。在新法实施前夜,劳务派遣公司非但没有败象,反而异常火爆,不仅数量激增,连海外资金也都跃跃欲试。

  “一家美国公司要给我们投大笔资金了。”12月7日,上海市众大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徐粒兴奋地说。他的企业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为长三角工业城市提供了大量的制造业工人。

  中国目前有近3万家从事劳务派遣的人力资源公司。徐粒说,其中一家近期获得了这个行业迄今为止最多的单笔国外投资:1亿元。

  劳务派遣公司的火爆,意味着有更多按照新法可以和企业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将不再是所服务企业的员工,而只是由劳务公司派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也就是说,他们将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

  在劳动合同法立法时,劳务派遣这种舶来的用工形式在中国已经蔚然成风。数据显示,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约有2500万人,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甚至1/3-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而中央电视台在今年夏天的“大清退”前,曾是中国最大的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的事业单位,其派遣员工至少5000人,是有正式编制员工的两倍多。

  曾在美国潜心研究一年美国劳务派遣制度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教授谢增毅告诉本报,采用劳务派遣,公司只要支付工资,理论上,其他的包括社保、辞退赔偿等各项责任可以全部转嫁到劳务公司。

  正是出于对这种走向混乱的用工形式的警惕,劳动合同法单辟一节,专门规范和约束“劳务派遣”。

  不料,事与愿违。现在很多企业,包括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纷纷在年底前突击把一些员工改为劳务派遣。有的企业甚至让劳务公司公开竞标,以求把企业的成本和责任压到最小。

  正是企业对劳务派遣的需求大增,劳务公司才欣欣向荣。“我听说现在很多人都想去做劳务派遣公司。”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官员说。

  然而,企业和劳务公司双赢的代价,是大量老员工的情感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伤害。

  11月8日,中国银行四川德阳分行一位工作了十多年的代办员在无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被威胁着当场和德阳分行自动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另一家他们一无所知的劳务公司签署合同。“十多年来我工作兢兢业业,如履薄冰,由于工作出色多次被分行评为先进工作者、操作能手。分行多次许诺合同制员工在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后就可以转成正式员工,但这却只是多年来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梦。”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代办员向本报写道,“本以为(新法实施后)今后的劳动用工条件会有所改善,不必再在比正式员工低一等的环境下工作,可万万没想到等来的竟然是更加悲惨的局面。”

  据她介绍,本次中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有2/3都是在中行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员。

  劳务公司政府办?

  目前我国劳务派遣公司有26158家,其中由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或审批的接近70%

  今年8月,在仔细研究完新劳动合同法后,拥有16年企业管理经验的郭学明再一次想到了劳务派遣。郭在大连市经营着一家拥有两百多人的出口贸易企业。

  在他看来,虽然劳务派遣让员工归属感减弱、工种更加临时性,但相比新法其他严苛的规定,企业若想降低用人成本和提高用人机制的灵活性,劳务派遣还是一条不错的途径。

  但是他还没有下定决心。

  郭学明两年前就试行过“劳务派遣”。那时,劳动局经常稽查企业,主要看企业是不是为员工缴纳养老、工伤、医疗保险。每每查到企业没有缴纳的时候,他发现劳动部门经常说,给你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罚款就免了。事后郭发现,这些劳务公司大部分是与劳动部门有关系的人开办的。

  此外,郭学明还发现,如果是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并不能纳入公司的成本,税收缴纳很高。但是只要通过劳动部门的这些劳务公司,就可以纳入成本,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就降了下来。

  将工人工资3%到5%作为劳务公司的管理费后,郭学明开始了和劳动部门下属的劳务派遣公司2年的合作。直到去年,大连市通过新政策,企业只要为员工缴纳工伤、医疗保险,就可以算作成本,郭才决定停止劳务派遣。

  很多劳务公司和当地劳动部门关系密切,这并不是大连的特例。山东一家负责地市劳务派遣的公司员工也对本报记者说,他们公司是市社保局下属的劳务公司,各方面都有“保障”,而他们公司的派遣客户包括各大银行、事业单位、省属企业以及上市公司。

  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劳务派遣公司有26158家,其中由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或审批的为18010家,接近70%。

  而在新法通过后,更多劳动部门下属的劳务派遣公司也应运而生。中石化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的一位管理人员告诉记者,直到今年潍坊市才有劳务中介公司。而和他们合作把正式职工改为劳务派遣的那家劳务公司就是市社保局的下属企业。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 曹海东 发自北京)(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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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端 Posted: 2007-12-13 12:44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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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设计不尽完善被企业钻空

即使按照新法施行,随着成本增加,有可能带来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合谋压低工资

  为什么立法者自认为做了足够严苛规定的劳务派遣,反而会成为众多企业集体规避新法责任的出口呢?很多人认为是因为相关的法律设计不尽完善。

  上海市众大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徐粒告诉记者,很多企业和劳务公司谈判的时候都认为,劳动关系在劳务公司,工资应该由劳务公司支付。然而,工资由劳务公司代发之后,出现了另外两个棘手问题:第一,万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的劳务公司卷款潜逃怎么办?第二,工资被劳务公司克扣怎么办?目前,大多数企业提出,要求劳务公司押一定的押金在企业,以防万一。

  上周二,谢增毅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一次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演讲中,特别提出自己的疑问,为何法律不直接规定由用工单位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加班费及其他福利?

  另外,新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签署的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期内如果没有工作,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然而,这项规定的执行极难,因为劳务公司派遣劳务挣的就是每人每月几十元的管理费,这笔费用远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例如,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刘奇兰今年10月中旬在一次劳务派遣工作会议上就说,江西省人力资源公司目前每人一次收三年的管理费,也不够支付一人一个月的当地最低工资。

  长期代理劳动官司的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卫东说,以往没有劳务派遣的时候,最终出现纠纷的是企业和劳动者,现在则是企业、劳动者以及劳务公司。“如果不能处理好三者关系,今后纠纷将会越来越多。”他不无忧虑地说。

  事实上,新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立法设计者初衷是避免大规模的劳务派遣带来震荡。而目前席卷全国大型国企到民企的劳务派遣旋风,早已超越了这个范围。

  更大的背景是,在劳动力供给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处于谈判弱势的劳动者本身也可能会提出低要求,甚至会自己选择规避法律。

  由此,肖卫东指出,即使按照新法施行,随着成本增加,有可能带来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合谋压低工资。譬如,管理费增加后,企业则尽可能压低工资,而劳务公司从承担社保角度考虑,也会尽可能节约成本。

  -链接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 曹海东 发自北京)(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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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端 Posted: 2007-12-13 12:45 |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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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石化的劳务派遣风波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 曹海东

  中石化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要求约1/3的在岗正式职工在年底前改由劳务派遣

  缘起

  还有3年就要退休了,47岁的中石化老员工陈星(化名)突然发现自己被公司“抛弃”了。这让已经有三十多年工龄的陈怎么也接受不了。

  今年10月底,中石化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通知陈星,公司将解除此前和他签署的劳动合同,让他和一家劳务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按照程序,分公司与这家劳务公司签署用工协议,然后他由劳务公司输出到潍坊石油分公司。

  也就是说,陈星还在原来的公司工作,但已经不是公司的人了。公司要求,如果陈在2008年1月1日仍不同意签署新合同,就得“走人”。而那天正是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日子。

  和陈星一样被要求和劳务公司签署合同的正式职工总计627名,大约占该公司在岗职工的1/3。职工们群情激愤,反应激烈,认为此举是公司规避新劳动合同法而伤害老职工的举措。

  但该公司高管并不这么认为。11月27日,潍坊石油分公司的孙经理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这是2003年中石化进行改制分流后的一部分职工再次续签劳动合同,只是主体变成了劳务公司,不再是分公司而已。

  2003年,中石化进行改制分流。当时中石化认为,随着中石化的海外上市,必须深化用工合同的改革,主要实现长期合同工、短期合同工、其他形式的用工的“三工并存”、以短期合同工为主的形态,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对于潍坊石油分公司而言,一个特殊的背景是,当年参加改制的职工中,很多都是在1992年就和分公司签署了长达15年的劳动合同。陈星就是他们中的一员。

  2003年,分公司采取的方式是职工保持原有岗位,同时予以一定补偿——以2003年为截止时间,按照工龄长短,每年1880元。

  “领导们都说,这是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对我们也是最后一次实惠。”陈星说。

  在一系列保证、鼓动、实惠之下,这些正式职工和潍坊石油分公司签署了3年的短期合同。不过,公司的中层干部不竞争上岗,并未再次签署劳动合同。

  2006年4月,3年合同期满之后,这些职工并没有发现公司找上门来出示书面终止合同的文件,也没有提及继续签署合同。他们认为,即使不签合同,但事实上在该单位工作,公司和员工的事实劳动关系就应该一直存在,也算签定了合同。

  而且他们认为,当年改制中,并没有提及以后和劳务公司签署合同,而且公司一再申明用工改制不是将正式工变成临时工,而是规范的“合同工”。如果和职工的3年合同期满之后,经双方协商还可以续签。

  至今,陈星纳闷的一点是,他们当年改制既不算买断工龄,也不算真正和劳务公司签署合同。如果像很多地市公司一样,进行彻底改革也可以,为何要拖这么久?

  潍坊石油分公司的孙经理告诉记者,之所以2006年到2007年一年没签署协议,是因为他们在等待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看新的精神。而且当时潍坊市也没有劳务中介,只能由分公司“代签”。

  一年以后,2007年10月,当这条签署劳动合同主体变化的消息传到这些职工耳边的时候,这些职工认为是“公司抛弃了他们”。 他们甚至写出了《职工十问》,表达着自己的情绪。

  他们心里从来都认为自己是正式职工。如果按照正式职工退休,那他们每月有1800元左右的退休金,比当地工人的平均退休金高800元。

  解决

  由于职工的反应过激,为了打消职工顾虑,中石化潍坊石油分公司给中石化山东省石油总公司做了请示。11月22日,分公司给这些群情激愤的职工做出了三条“保证”:

  其一,坚持“政治上同样看待,生活上同样关心,待遇上同工同酬,使用上同样安排”的四同原则,对改革用工形式人员一视同仁,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地方标准执行;

  其二,职工与劳务公司签署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工资、保险、福利等,由潍坊石油分公司履行;

  其三,与劳务公司签署合同到期后,没有违纪的,可以与劳务公司续签,并与石油分公司签订上岗协议,直到退休。

  潍坊石油分公司的孙经理一再表示,他们这是为了保护职工利益。他说,他们也不愿意辞退这些熟练工人,而且委托给劳务公司,石油分公司还要一个职工一个月交30元。

  记者从该公司获知,目前,已经签署的职工有四百多人,剩下的各个片区经理正在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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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端 Posted: 2007-12-13 12:51 |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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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帮客户狂改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为了应对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然后发现,《劳动合同法》表面上似乎加强了对员工的保护,但在事实上,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降低人力资源成本而纷纷采取相应对策,反而使得劳动者的利益因为这部法律的实施而受到了实际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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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端 Posted: 2007-12-13 13:33 | 3 楼
da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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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矫枉过正,逼得企业与员工翻脸,不知这是好事还是坏事,反正现在很多公司都在跟员工摊牌!
坐井观天的所谓专家们不了解劳动力市场上现状,根本没有想到企业的难处,员工的实际情况,自以为办了好事,结果是两边不讨好。
顶端 Posted: 2007-12-14 16:16 | 4 楼
绿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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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 立法本意很好,但国内缺乏象国外那么健全严厉的诉讼体系, 如果大公司看到违反法律规定的代价是多么的巨大,也就能收敛一些了.
顶端 Posted: 2008-06-11 16:11 | 5 楼
dnd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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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来说,这也是无奈的选择。再正规的企业也受不了这个呀
顶端 Posted: 2008-06-11 18:57 | 6 楼
时间的灰烬 » Law Spir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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