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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陈有西、高子程律师一审辩护词(精彩)

李庄案辩护词
(第一审辩护词)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调,但一直没有解决。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我们会认真听取控方和警方的证据和观点,也期望控方和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基础之辩:《起诉书》本身直接违反《刑诉法》,概念明显错误,指控的罪状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法庭的调查和辩论,针对指控罪名和情节进行。因此我们必须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的基本点能否成立。

  《起诉书》在案情总述的头尾部分原文是:

  “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

  “被告人李庄的上述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这就是控方认为被告犯罪的理由。(相关指控情节后面分别分析)。这一指控是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

  第一,“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这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是合法的。这是法律规定的律师职责。《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和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的这一目的是合法的,不是犯罪。关键是看是不是进行了非法的帮助。而本案中所有证据显示李庄全部是合法地帮助当事人。

  第二,“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1)起诉书假定的前提错误。龚刚模案是确实被刑讯逼供,还是没有?这是一个前提。在龚案没有审判、龚刚模不能到庭的情况下,怎么知道他没有被刑讯?怎么能说律师在教他诬告?2)是被告先告诉律师被逼供,而不是李庄诱导而为。3)《刑法》306条只对“证人”的言词证据的影响构成本罪,对“被告”的言辞影响不构成本罪。控方指控在法理上错误。此问题下面我会专题陈述。4)“唆使”,法律上没有“辩护人教唆罪”,辩护人对被告进行法律帮助,保护自己不被误导,是基本辩护功能,指控没有法律依据。5)“编造对其刑讯逼供”,本案中公安机关自己的笔录中明确记载,被逼供吊打,是龚刚模自己先说的,李庄再追问查证的。哪来的律师“唆使编造”?

  第三,“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这是《刑诉法》三十六条规定的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权”。是对被告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承认、事实有无错误进行核实的基本权利,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准律师这样做。律师不对口供、证言进行事先当面核实,根本无法判断真相,理出辩护思路,写出辩词;根本没有办法上法庭辩护。

  第四,“干扰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法院是否开庭,这是法院的权力范围。律师有什么权力?如果是律师的质疑导致法院发现重大问题不开庭,检察院退查,恰是法律要求律师辩护的功能所在,可以防止冤假错案,是职责所在。是有功,怎么说是“干扰”?本案中,李庄向法院指出了严重刑讯逼供问题,口供矛盾问题,申请对龚刚模有无被刑讯的伤情进行依法鉴定,何错之有?何来干扰?

  因此,《起诉书》概述中,每句话都体现出了严重的刑事诉讼法基本概念的混乱,都出现了基本法理上的违背《刑诉法》规定的错误。体现了本案案情是建立在一种错误观念基础上,全案的案情本身存在基础性、全局性的差错。在这种错误的基点上,组织起诉指控犯罪,在本源上就是一种错诉。

  二、程序之辩:从李庄介入龚案刑诉阶段看,不可能构成本罪

  龚刚模案2009年11月20日提起公诉,李庄11月24日第一次介入本案会见龚。这已经是在审判阶段。侦查起诉阶段李庄没有任何介入。一直到李庄被抓的12月12日,法院都还没有开庭。也就是说律师还根本没有举证。李庄什么证据都还没有形成,也没有提交给法院一份证据。这个阶段,说辩护律师发生了“伪证犯罪”,是十分可笑的。为什么这样说?

  刑案审判阶段,侦查、审查起诉都已经结束,控方证据都已经固定完毕,案件和被告、证人、证据都已经移交法院。也就是说国家法律给予公安、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准备,已经全部完成。这个阶段,法律规定是辩方进行工作的时段。即通过法院阅卷知道案情,获取控方证据副本,对被告口供、证人证言、相关证据进行审查、核实、质疑,其功能就是找出指控证据的漏洞,保护无罪的人不被追究,罪轻的人不被重判。这种审查,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向被告本人进行核对证实。这时候出示所有法院提供副本的证据给被告,都是合法的。所有证据都是可以出示的。因为法庭上也是必须经被告质证的。他有权知道、必须知道。被告知道其他被告人的说法,确实有可能改变原供,但这种改变已经不可能影响原有在卷证据,包括他已经向侦查机关作的口供。只会让法庭多一种判断座标。其新的辩解,只会让法庭更加全面的进行分析,不可能因为这种辩解而会误导法庭导致错判。因为法庭的功能就是为了兼听则明,辩析各种说法,哪个更接近客观事实。指控证据已经固定好,不会因为被告知情、辩解而改变其固有含义。如果被告的辩解被法庭采纳,恰说明原证据本身有问题,而不是因为被告的辩解。辩解只起发疑的作用。这种宣读、核对、交叉审查,是每个刑案律师都必须做的。除非只收钱不办实事的律师、害怕被整只想自己安全而不顾被告利益的律师,才会不去做这一工作,而且这种律师肯定不可能真正辩到焦点上。因此,说律师会见被告时不能出示口供和证言给被告,是根本不懂刑事诉讼制度,以及一种特权观念。是直接违反刑事诉讼法的。

  进入审判阶段后,公安机关侦查使命已经结束。在没有退查的情况下,按《刑诉法》已经无权插手本案。看守所不是侦查机关。他只是法定羁押场所,除了在羁押管理中附带对在押嫌疑人进行狱侦深挖犯罪,他没有对其他社会人进行侦查的权力和职能。更无权监视、侦查律师。看守所不是公安局,在我国,只是把看守所交由公安系统管理而已,在其他国家,也可以由其他司法机关管理。用看守所行使警察权力,监视律师、干扰律师会见、甚至动员罪犯来检举律师,这是中国特色的非常荒唐的现象。已经结束侦查的公安机关,也没有权利对审判阶段的律师,还进行监视性质的"陪同"。那种认为涉黑案可以特事特办的观念和所谓的规定,是直接违法的。任何部门无权违反《刑诉法》自订政策,自搞一套。由于我们警察权力的长期侵越,使这种错误做法习惯成自然,违法成常态,提醒和制止其违法的律师反而成了违法的、可以抓的。

  本案法院还没有开庭。伪证罪,必须有个“证”。本案这个“假证”在哪里?律师还没有向法庭提交一份证据。如果一个律师尚在会见、尚在调查、尚在向证人取证,其行动就要由指控被告有罪的警察一方来监视和评价,来判断其会见行为、调查行为是不是合法、有没有伪证,并由其作出判断,而且是该不该抓的判断,那么,所有律师、公安机关不高兴看的律师,都可以被罗织成罪。律师举证都没有进行,司法机关没有拿到任何的律师举证,证据的物质载体都没有产生,伪证“标的物”何在?他伪造了什么证据?伪证罪的侵害客体是法庭判断。法庭举证都没有开始,他侵害了谁?公安有没有权利去违法越权干预律师审判阶段的会见权和证人调查权?因此,这一阶段,根本不可能产生辩护人伪证罪。这是一个最简单的法律常识。但在重庆江北居然发生了。

  三、事实之辩:李庄帮助伪证的事实不存在

  任何案件,事实和证据之辩都是基础。李庄到底有没有进行证据伪造?他伪造了什么证据?法庭开到现在,一份也没有。这么全国关注的伪证案件,居然是一个没有一份“伪证”的案件。

  查清本案其实很简单。伪证罪,一种是指影响被告,一种是指影响证人。控方指控的伪证,主要是指影响被告。因为龚刚模案的180多个的证人,李庄一个也没有找过,也没有间接影响过。因此“妨碍作证”就没有了。其他的辩方证人,由于没有控方的笔录,就不存在“改变”的问题。他们即使“被影响”,只要李庄没有带上法庭,都不是证人。不可能构成本罪。李庄也只是通过家属寻找中,没有直接接触,没有做过一份笔录,都是希望他们到法庭作证,何来帮助伪证?那就简单了,只要看他有没有影响被告。我们来看事实。

  (一)被刑讯逼供,都是龚刚模先告诉李庄律师,而不是李庄律师指使编造

  这有公安机关自己做的笔录为证。有刑讯逼供,是龚刚模先讲,李庄据此追查,并要其当庭指控,并要进行伤情鉴定。根本不是《起诉书》所称的李庄指使编造。《起诉书》同自己的证据体系直接矛盾。

  12月10日龚刚模检举李庄引诱他伪证的第一份笔录,(《检察卷》112页),就露出了马脚。龚交代说:“接着,他(李庄律师)问我被刑讯逼供了没有。我说被吊了的。”(P113)“他问我:‘在审查中你被打了吗?’我就说:‘被吊了几天,还不准吃饭’。他说:‘这些话你要在法庭上讲出来。’”(P114)“我在法庭上问你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演示出来。”“李庄又向我提出,在开庭时他会提出对我因刑讯逼供造成的伤情进行鉴定,如果法庭不同意,他就会提出不再担任我的律师。”(P113)这些公安机关作为可以立即抓律师的最主要的口供证据,就清楚地显示了被刑讯的情节是龚刚模先说给律师,律师才进行对策帮助的。

  其实,龚刚模在律师会见时向李庄讲的刑讯逼供的严重程度,是令人发指的,龚被提出看守所外的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吊打了八天八夜,大小便失禁,还被裸体吊打,捧大便,用内裤擦地板。一位副支队长看不过去,进行了制止,一男一女两个医生为他进行过治疗。李庄听原在公安工作过的吴家友律师了解到了有人目击刑讯,也认识这些医生,因此请他动员他们出来作证。但从来没有说要去收买。吴家友的证言,因为自己私下收费等已经无法解脱,在公安机关审讯下,不惜作诬陷假证,说李庄要他去收买医生。公安机关将其悔过书让媒体公布发到网上。吴家友根本不是龚的律师,本案已经有李庄同马晓军两个律师,李庄也没有同意他同案辩护,没有给吴一分钱,哪来收买?

  在会见中,李庄因发现案卷中龚承认樊奇杭的手下都听他的,同所有的手下交代、樊奇杭的说法不一致,就问:“这是你说的吗?”他说:“是他们打了我,我才签的字。”“在哪里打的?”“在铁山坪基地。”“他们打了我,在两米多高的地方吊了我八天八夜,很震惊了我。”(检察卷3-4,李庄笔录)。李庄是北京人,不知道重庆这些地址,这些地址和细节不可能是李庄编造。原话肯定是龚刚模所述。

  到了12月16日,公安对龚刚模的笔录进一步完善,完全掩盖了龚原先向律师先检举刑讯逼供的事。为了自己立功保命的龚刚模,这时向公安讨好说:“我接受讯问过程中民警都是依法办事的,实事求是交代的。”(P132)然后公安机关就向媒体公布说是李庄引诱伪证。

  重庆公安本次打黑办案中,刑讯和变相刑讯的事实,在本案和龚刚模案的公安笔录证据中即可以得到印证。(见辩方证据公安笔录通宵审讯的时间记录)龚刚模被逼供的事实基础可信,就更谈不上李庄编造的问题。李庄被抓后,作为一个北京比较有影响的律师,江北公安局同样对他进行了连续40多个小时的通宵突讯。不让吃不让喝不让睡。这不但有李庄的自辩控告,从李庄的公安笔录时间即可以看出:12月12日李被从北京抓到重庆,关进第二看守所。13日开始审讯时间是凌晨2时34分,可以看出一直没有让他睡觉。结束时间是天明后的8时32分。(检察起诉卷P1)一些看守警察笔录作证称,这个看守所没有夜审,显然是伪证,不符合事实。其他的夜晚审讯,在龚刚模同案犯的审讯记录中,比比皆是。如2009年6月24日审讯张孟军,到夜20:45时(龚刚模案卷P59);8月24日审陈涛,夜晚20:55到25日的凌晨2:20时;(龚刚模案卷P14)。这只是时间问题。其他问题,只有得力部门组织力量才能查明。

  感谢江北法院重视我们的一再申请,对龚刚模的手腕伤痕进行了鉴定。尽管离审讯时间已经有六个月(龚刚模是6月20日拘留,8月12日逮捕,11月12日才移送起诉,公安阶段将近6个月),但是,龚被刑讯吊打的腕部伤痕仍然清晰可见。色素沉着清晰。重庆法医验伤所的12月29日作出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书》(重法[2009]临鉴12字第5926号)报告显示:龚自诉:近期未受损伤,双手曾戴过手铐。检见:左腕关节桡侧有一1.5×0.5CM色素沉着区,其中有1.3×0.1CM色素减退区.左腕关节尺侧有一1×0.5CM色素沉着区。分析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皮肤擦伤(为钝性物体所致,如手铐、钝性物体碰撞等)愈合后遗留。结论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这一重要证据显示了龚刚模确实被长期悬吊过。刑讯的指控已经得到法医学鉴定证据的支持。这样一来,李庄穷追刑讯真相,要求龚如实当庭陈述,就变得完全有理的律师依法行政辩护权行为。而那些想通过抓律师掩盖刑讯逼供真相不败露的人,成了应当成立专案进行调查的人。李庄根本没有罪。

  李庄发现龚的口供明显虚假,两份不同时间的口供(9月29日;10月8日)有明显复制后作可能,亲眼看到龚的手腕上有明显拷吊受伤的痕迹,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他要求被告当庭指证刑讯逼供,以实现违法证据无效,排除龚的黑社会头目的错误指控。这是履行律师责任,是必须这样做的,是完全合法而得当的。现在被指控为犯罪行为。只有想掩盖违法刑讯逼供行为、想整治律师一手制造冤案的人,才会对这样负责任的律师进行罗织和下手。这个真相已经非常清楚。

  我为了弄清李庄为什么要“剑走偏锋”,自己冒这样大的风险,准备不惜自己用“罢庭”来达到查明被告龚刚模被刑讯的目的,认真审查了龚刚模涉黑案的所有被告的口供。结果以我的刑事办案经验和法律水平,得出了同李庄律师完全一致的结论:龚刚模根本不是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的头目,而是一个软弱的、被樊奇杭黑社会团伙利用、裹挟甚至敲诈勒索的企业主。他有为樊私藏枪支的犯罪、行贿的犯罪,但指控的其他罪名,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杀人罪、非法经营罪、贩毒罪、贩卖枪支罪,根本不能成立。由于今天不是为龚辩护,我不多展开。把龚的合法经营所得财产理解为黑社会经营所得,是完全错误的。对于一个可能导致错判错杀的大案,李庄律师体现了自己对律师职责的忠诚和一种大无畏精神,在重庆律师已经对涉黑案不敢辩的环境下,进行了尽职的辩护。

  为了涂黑李庄律师,侦查机关不惜创造出“眨眼串供”的情节,通过中央电视台和中国青年报向社会上散布,把李庄宣传成一名很坏的黑律师。依龚刚模在中央台被采访时的回答,李庄根本没有教唆龚刚模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而是用“眨眼和眼神”使龚刚模猜测是让龚刚模翻供。龚刚模的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李庄有教唆龚刚模翻供的行为。况且,李庄是否曾在会见龚刚模时眨眼,尚未可知。而中国青年报所称的李庄教龚刚模的“翻身五招”,基本上是法律规定的律师法律帮助权范围行为。指责这些行为,是不懂刑事诉讼法的人的误解。

  (二)《起诉书》指控的李庄指使龚妻程琪编造龚被樊奇杭敲诈的事实不存在。

  首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定的律师权利,怎么在重庆成了犯罪?律师不作笔录,直接把证人送给法庭来作证,他作了什么假?证人上庭,要受法官、检察律师盘问,得出案情真相,律师伪证何在?如果向证人进行调查,要求他出庭证明哪一些真相,就算是引导伪证,那等于取消了辩方的证人制度。

  其次,程琪一直不敢出庭作证,一直因病住院开刀,李庄也没有提交证人名单,法院也没有开庭,也就是说这个“证人”连身份都没有确定,怎么符合306条?

  第三,程琪是被告的妻子,律师向其核实案情非常正常,因为龚刚模说给樊奇杭70万,他妻子不同意,这怎么成了引导证人?如果这样,律师还能办案吗?

  第四,樊奇杭黑社会团伙,对龚刚模的敲诈勒索,在龚案的在案证据中,事实很清楚。j九月份李庄尚未介入本案时,这个说法已经在卷.一个是70万的买奔驰车款,程琪坚决不肯,龚为安耽给了;一个是高利贷问题,龚根本不用借钱,樊一定要给他,拿取高息;还有拿他的钱去放利,200万只给10万利息。另有200万收回的钱连本也不还。这样的情节,李庄要其妻子作证:到底是谁控制谁,是不是都象起诉说的整个团伙“都听龚刚模的,龚是大哥”,这又错在哪里?怎么成了引诱伪证?

  (三)李庄从来没有直接见过保利公司员工,也没有安排人做工作要他们作伪证。连人是谁都不知道。

  《起诉书》指控,李庄在一茶楼内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说龚不是公司老板。这一点也是不存在的,没有任何证据。

  首先,李庄从来没有同保利的任何员工见面,没有见过汪凌、陈进喜、李小琴三人。也不认识。他们三人也没有同意出庭作证,李庄也没有向法院提交证人名单。他们的身份还根本不是证人。法律要件上就够不上。

  其次,龚刚华自己怎么说,怎么问员工提要求,证据显示李庄根本没有授意也没有指使,他的行为同李庄无关。他找了谁,李庄都不知道,怎么可以要李庄负责?

  第三,书面的工商档案显示,龚刚模在保利娱乐公司没有股份。李庄根据这一点,告知其员工按法律性质,这个公司老板不是龚刚模,这算什么伪证?这是法律常识。公安为了把保利定性为涉黑基地,硬说这个公司是龚的,这才是不顾公司法规定作假证。对于实际控制权,李庄根本没有否认,也没有要他们去作假证。

  第四,龚刚华是龚刚模的亲兄弟,又是请律师的经办人。李庄到重庆后同他进行洽谈、研究办案思路,分析对被告不利和有利的焦点,这是律师必须做的工作。根据《公司法》的知识和查档结果,告诉他们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老板不是龚刚模,是完全合法的。这样的话算什么伪证?

  (四)李庄从未要吴家友律师去贿买警察作假证,这明显是罗织罪名、诬告陷害

  第一,吴家友关在看守所,但审讯笔录中“告知权利和身份”却是证人。取证地点违法。由于其自己有问题,有利害关系,在审讯情况下的孤证不能作为证据。

  第二,李庄不可能知道吴有朋友在打黑专案组,是看到刑讯的在场的医生。这一消息来源证明吴才是主谋。

  第三,李庄要求找这样的警察医生来,不是要他作伪证,而是为了揭开刑讯逼供的黑幕,还原龚刚模被吊打的真相。这怎么是贿买伪证?

  第四,康达所已经有李庄、马晓东两位律师,没有要吴配合,李庄也没有支付过一分钱,何来贿买?

  第五,吴家友交代,他没有去找过警察,也没有去送过钱。那么,这个“证人”又是谁?证人都没有出现,犯罪对象都没有,影响证人进行伪证的罪就成立了?是不是新中国也要搞个“腹诽罪”或者叫“密谋罪”?触犯了306条的那一个要件?侦查机关、指控机关也太想定李庄的罪了,罗织也不讲个基本的法律概念。

  (五)龚刚模案180个证人,李庄一个都没有找过,也没有见过。

  截止李庄被拘留日,李庄接触过的与龚刚模案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唯有一个龚刚模。李庄妨害谁作证了?他找的证人都是控方没有作为证人的,而李庄想要其作为辩方证人的,他们又不愿不敢。一个也没有产生,一个也没有见面,一个也没有作笔录,一个也没有向法院出示证人名单,这样的影响证人妨害作证,又从何谈起?警方是不是也太急了一点,等到李庄向法院举证后再来找他的罪名,可能会更方便些。可是现在抓得太早了。搞得全局被动。

  四、证据之辩:本案全部指控证据均无法证明李庄有罪

  本案为了办成“铁案”,又没有证据,就采取了数量战术,生拼硬凑了一些完全无用的东西算作证据。

  控方举证连补充证据共99份,庭前复印给辩方只有15份。这些证据没有一份可以证明李庄犯了指控之罪。

  1、99份证据绝大多数同本案不具备关联性,是无用证据。

  一类是李庄根本没有见过接触过的。象保利员工,不认识的警察、大多数证人根本没有见过李庄,怎么证明他进行了帮助伪证?

  一类是同本案指控情节毫无关系的物品。李庄包里的办案材料和出庭函,会见室照片,律师收费发票、专家意见书等等,同想证明李庄伪证的案情毫无关系。也被拼凑成本案证据。
一类是莫名其妙其他案的证据。象文强案、?代强案的证据,也跑到本案中来了。李庄从来没有辩过那些案,控方想证明什么?

  一类是关着审出来的律师的证言。象李庄助手马晓军、重庆律师吴家友,都是同案被抓的,审讯出来的口供,又不同案起诉,不出庭作证,硬凑成控方证据。而且他们也没有说李庄进行了伪证行为。

  因此,别看本案举证好象多,难掩虚夸不实的案情。关键证据一件都没有。

  2、伪证的“证据标的物”不存在

  本案庭审到现在,作为一个伪证罪,伪造的证据一份也没有。被影响的证人也一个都没有。这不是很奇怪吗?按李庄自己的话说,哪怕一个烟头大的纸片也没有!我们问一下控方,李庄伪造了什么证据?这个证据现在在哪里?影响了哪一份证据?影响了哪个证人?妨害了哪个人作证?查遍99份证据和所有证人,没有一个是龚刚模案中的证人和证据。没有一份假证据出现的伪证案,在重庆这样隆重地被告上了法庭。我们确实有点不可思议。

  3、法庭没有出现一份被告进行伪证的证据

  由于伪证的物质载体一份也没有,本案没有一份被告进行伪证的证据。控方想用一些举报、证言,来证明李庄“想”进行伪证。但是这个伪证实施了没有?李庄直接指使了没有?无证据可以支持。

  4、关于证据虚假性

  一是控方提供的龚刚模案的侦查机关的四位警员自证言宣称,只是白天审讯嫌疑人六七个小时。与控方提供的李庄及龚刚模连续40余小时被审讯的口供直接矛盾。

  二是龚刚模检举李庄以眨眼动作及眼神,诱导其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的口供,与龚刚模在李庄会见之前早就说过的自己被刑讯逼供的口供自相矛盾,且与事实矛盾。

  三是李庄身为资深律师,当然知道在龚刚模案进入审判阶段后,侦查人员已不可能对龚刚模公司的员工调查取证。但龚刚华的证言宣称再有十几天就开庭审判龚刚模,李庄让遣散员工,防止这几天警察来调查取证。且该证言与吴家友证言矛盾、与龚刚模口供矛盾。

  四是吴家友律师和马晓军律师的有关李庄在吃饭时自吹用眼神与动作暗示龚刚模翻供的证言,可以认定李庄诱导龚刚模翻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五是我们用警方自己的证据,就可以证明他们的伪证。我们举的八份证据中,七份证明了对龚刚模案各被告审讯时间都是夜里,有的是从晚上8:45时开始,有的是到凌晨2:15分,可以直接证明控方证据中一些警察的证词“每天都是白天审讯,只审六七个小时”的证言是伪证。(见辩方证据八份)

  5、关于证据违法性

  我们申请了八个控方证人出庭,没有一人到庭。而且,七个证人是在押的控方证人,完全能够出庭作证。这直接违反了《刑诉法》规定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也有违法治公平正义,严重损害本次审判的公信力。

  《刑诉法》97条规定,证人作证应当在家中、单位,必要时可以传到办案机关。《刑诉法》49条规定:公检法要保障证人和亲属的安全,不得限制、威胁证人进行作证。侦查机关将本案证人拘留后取证,实际上是逼取口供当证言,真实性根本不具备。使辩护人无法接触本案证人进行取证核实。

  法律规定取证不能限制证人自由。但本案所有重要证人,都被关押。不肯让证人出庭作证,而且至今仍然在拘押证人。但他们声称是“证人不愿出庭”。这是很明显的谎言。李庄的助手马晓军怎么可能不愿出庭?真相不是明摆着?他们有“不愿”的自由吗?

  《刑诉法》规定辩护人可以申请证据鉴定。现在《鉴定报告》已经证实了有伤痕。应当进一步查明伤痕的原因,不能视而不见。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也不敢让龚刚模出庭暴露其手腕上的伤痕。如刑讯逼供是李庄谎称,则李庄为何坚决要求对龚刚模伤痕成因进行鉴定?这不是自揭谎言?

  另一个要指出的问题是:对辩方异议的证言只宣读不让看,是直接违法的。证据必须当庭质证。不出示,我们如何相信控方没有断章取义地读?又如何发现其没有读的证言中的问题?如果知道其审讯时间、地点是不是合法?审讯人员有没有必须回避的状况?我在全国开庭的刑事法庭上,从没有出现过这样的荒唐的现象。

  本案中,我们的法庭显然无法解释这种证据质证中的缺憾,使得本次审判成为有众多缺陷的审判。如果在证据认定上不能客观公允,那么势必导致一个缺陷的判决。我们提请法庭注意这一点,严格按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进行审查。不要被违法证据、无关联证据、无用证据混淆了真相。

  五、法理之辩:李庄行为不符合辩护人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306条原文是: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徒刑。

  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因此,306条规制的行为对象有三种:

  a)一种是律师本人毁证伪造证据;

  b)一种是帮助被告人毁证;

  c)一种是引诱证人伪证。

  这三者犯罪特征不重合。前两个是对有物质载体的有形的证据的毁证、伪造;后一个是对言辞证据的影响。

  本案中,龚刚模的对象是第二种b)。只有帮助毁灭伪造有形的书证、物证才可能构成犯罪。言辞证据的影响不构成犯罪。而会见中的提醒和引导,即使是引诱说假话,都不可能犯罪。而本案中,起因恰恰就是对被告的会见口供影响。公安立案原因就是认为被告在会见龚刚模中有不当行为。这是不了解306条的要件。李庄凭这一条就是无罪的。

  证据对被告的帮助伪证,只有毁灭伪造证据才构成,是对有形的证据的改变,不包括其本人口供的改变。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没有说改变其口供的律师影响也是犯罪;

  影响言辞的伪证行为,只限于“证人”的范围。不包括“被告”。是指“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只有改变“证人”的“证言”,才构成本罪,改变“被告”的“口供”,不构成本罪。

  因此,这三种的犯罪特征和犯罪构成要件不重合。因此刑法306条的罪状构成,根本不包括影响被告本人口供的改变。这是公安机关、“联合调查组”没有准确理解《刑法》306条,再加上对阻挠其“严打”的律师的偏见和敌视,导致的一个错误定性。

  解决了这个对象范畴和特征问题,我们再来看第二个要件。即306条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即使控方以为李庄有指使伪证行为,同我们认为的根本没有这种行为有分歧,那么,在本案没有犯罪结果这一点上,控辩双方则是一致的。因为没有一份证据成形,没有一个证人被影响。其实连龚案的证人都没有出现。

  那么,306条是按行为定罪,还是有了结果才能追究?显然是后者。

  请看第二款: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倒推过去到第一条,只有“故意伪造”的“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才构成犯罪。因此,“提供、出示、引用”行为,是本案主体构成犯罪的必备行为要件。没有“提供、出示、引用”的,不构成犯罪。

  伪证罪直接损害的客体,是法庭秩序和司法公正。李庄连法庭都没有上,笔录都没有做一份,证人都没有申请,根本没有“提供、出示、引用”任何证据。哪里影响了法庭?

  因此,李庄从法理上也是无罪的。其会见中、调查中的所有行为都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是合法行为。

  六、公义之辩:本案如果有罪判决,将严重影响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律师执业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7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是,李庄律师审判阶段的会见权,却受到警察的违法“陪同”干预,被监视窃听,被指手划脚,引起冲突后,违法的却抓了合法的。他因为自己认真负责的执业行为,被自己的保护对象举报,而他被举报的所有的所谓“犯罪行为”,则全是为了查明他的案情,为了他不被判死刑,保护这个举报人的应有权益。这是一个现代版的《农夫与蛇》,这真是一个哭笑不得的悲剧,体现了当前中国的一种法治乱象,一种特定时期的中国法治西洋镜。这是对刚修订的《律师法》的一记响亮耳光!

  实际上,谁都明白,这个举报并不是真正来自于龚刚模,而是来自于个别公权力人士的精心安排和动员。而他们的动机,又明显是想镇住真正的正义的声音,掩盖自己无法见人的那些东西。为什么龚的“检举”会发生在凌晨二点多?这个时间江北看守所为什么还允许打黑专案组的警察去审他?这个案件已经到了法院,人已经换押,侦查已经结束,公安深夜审什么?

  因为法院审判阶段,没有退查,警察无权再去提审被告、调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和警察处在指向目的对立的双方。如果允许一方可以不经法官同意就立案抓对方,那这个另一方是可以经常被抓的。法律设计上的这种错位,观念上的对立,往往会立即变成付诸后果的行动。

  其实,我们如果客观公允地看一下,李庄案立案启动程序是违法的。楚河汉界,互守一方。《刑事诉讼法》其实划分了各自的权力界线。警察、律师、法官、检察官,都有自己的工作职责,也有自己的空间。本案如果不是公安机关违法地在审判阶段还去限制、监视律师会见,根本不会发生这样的冲突。李庄律师根本不会闯祸。《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还是指侦查阶段。审判阶段,警察和律师则更不可能发生冲突,因为公安已经不能参与。本案不是李庄律师去侵犯他们的职权范围,是他们滥用职权来无辜地干扰律师。由于违法的限制干预,导致了合法的抗议;抗议又导致了对李庄的进一步的迫害。现在,有过错的、违法的一方,反而滥用国家赋予的权力,抓了被欺侮的一方。这充分体现了一种不正常的强权和专?。可悲的是,我们的一些舆论居然还要谴责这样的弱者,鼓吹这样的专横。律师的权利不是律师的,而是代表着基本的公民权利,包括作为社会成员的警察的权利。如果这样依法执业的律师可以送上法庭判掉,那么中国刑事辩护将进一步倒退,刑事律师将进一步畏惧刑事法庭,最后就是导致大量的刑事被告得不到负责的、高质量的辩护,冤假错案必将更多产生,刑事法庭上只有强权的影子而不会有法治的光辉。

  今天这个案件,影响的不只是一个李庄。是中国律师基本权利的一个缩影。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说:“臣民的茅草房,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我们今天也套用一下:“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请求法庭支持我们这样的呼声!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们坚信李庄无罪。期望法庭能够在这种快侦快诉的态势下,坚守司法的公正、独立、理性,排除一切法庭外的因素,真正对现实和历史负责,对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公正判决李庄无罪。

  谢谢法庭。

  李庄辩护人:

  京衡律师集团 陈有西律师

  康达律师事务所 高子程律师

  2009年12月30日
顶端 Posted: 2010-01-04 17:32 | [楼 主]
body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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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精彩又有啥用呢,ZF要定你的罪,逃不掉
发上依稀的残香里,我看见渺茫的昨日的影子,远了远了.....
顶端 Posted: 2010-01-04 22:01 | 1 楼
dnd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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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楼bodyliu于2010-01-04 22:01发表的  :
再精彩又有啥用呢,ZF要定你的罪,逃不掉

也许~~也许~~
谁知道呢,传说李庄的后台是PZ之子,来头也不小啊!
顶端 Posted: 2010-01-04 23:54 | 2 楼
body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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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楼dnd96于2010-01-04 23:54发表的  :

也许~~也许~~
谁知道呢,传说李庄的后台是PZ之子,来头也不小啊!


如果是这样,就看谁的后台硬了

不过,从专业的角度,这几个律师都是绝对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
发上依稀的残香里,我看见渺茫的昨日的影子,远了远了.....
顶端 Posted: 2010-01-05 13:52 | 3 楼
body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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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百态

李庄清楚自己被抓会引起(舆论)巨大震动。

2009年12月30日上午9点刚过,重庆市江北区法院第一审判庭二百多人已经坐定,等待代理重庆涉黑案中涉嫌伪证罪、妨碍作证罪的律师李庄出场。

审判长法槌一敲,李庄被法警带到被告席。没有人知道,从候审室走出来的那一刹那,他是怎样的一番心情。据透露,被逮捕后,李庄向有关方面提了几个要求,其中之一就是希望知道舆情。

李庄清楚自己被抓会引起巨大震动。半个月来,媒体报道在代理龚刚模涉黑案中,李庄如何唆使龚谎称自己受到刑讯逼供、如何捞钱,他的办案风格、职业习惯、既往表现、行内口碑,成为媒体深挖的内容。

一位律师说,在当下的社会,单是李庄收了150万,就足以让他陷入不利的舆论境地。“他已经被抹得很黑了。”李庄的辩护律师之一陈有西说。

李庄事发后,陈有西连续发文质疑有关媒体报道,指出重庆当局逮捕李庄于法无据。法律学者何兵在接受采访时也表达了类似的质疑。庭审前一天,由何兵主持的李庄案和刑事辩护制度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与会的多名法律学者认为,凭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庄构成指控罪名。法律业界人士担忧,如果李庄案无法公正处理,将使原本艰难的刑事辩护雪上加霜。

陕西两名律师赶来为两位辩护律师陈有西和高子程助威。向江北区法院申请旁听的各地律师协会多达十多家。接手李庄案后,高子程感受到同行对此案的期待。为减轻压力,他极力说服陈有西一起为李庄辩护。他说:“如果李庄被判有罪,我会很难受。”

庭审前一天下午,因为申请旁听的人太多,法院决定,将庭审地点从原定只能容纳一百来人的小审判庭,改到拥有两百多个坐席的第一审判庭。旁听证仍很紧俏。重庆市高级法院只领到了五张。二百多位旁听者中,有重庆市党政机关的人员、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重庆的法律学者、三十多家全国各地媒体记者,以及其他省市的律协代表。他们有的被请来监督庭审,有的试图通过庭审寻求真相,有的特意赶来声援同行。

因为被告人本身就是律师,两位辩护律师业务水准精湛,庭审不可控因素多,重庆官方人士对媒体旁听的问题举棋不定,几经反复。也是直到庭审前一天下午,官方才敲定对所有提出申请的媒体放行。
一位重庆政法界人士说,如果不让媒体进去旁听,记者只能从辩护人那边获得信息,对案件的客观报道没有好处。

此番重庆打黑,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一直对媒体三缄其口。李庄案发,官方一反常态邀请个别媒体进行报道,举报律师的当事人龚刚模更是接受了中央电视台的采访,让观察人士摸不着头脑。

从介入对李庄案的讨论时起,陈有西的个人学术网站成为他发布案件相关报道、评论的小型通讯社。

作为浙江省高级法院前新闻发言人,陈有西认为对司法与传媒的互动有自己的体会。

陈有西对南方周末记者说,重庆市江北区法院的法官们对他们两位辩护人非常尊重。27日晚,合议庭全体成员和他们见了面,听取了他们对案子的意见。在争取证人出庭未果的情况下,他们坚持让法院对龚刚模的伤情做司法鉴定。庭审前夜,他们拿到了这份鉴定。“法院在它可为的范围内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陈有西说。

辩护进攻猛烈,法院数次休庭

七位为控方作证的证人通通未到庭。律师认为证言是证人被拘留的状态下作出,法庭不能采信。
合议庭对这场庭审做了充分的准备。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都有预定的应对方案。尽管如此,庭审的一些情况还是让他们措手不及。

比如李庄申请回避。尽管庭前法院已经驳回了辩护律师的管辖权异议,李庄一上来依然希望让此案到重庆以外或至少是江北区以外的法院审理。庭审的前半个小时,公诉人和法官审理此案的资格遭到了严峻的挑战。

李庄申请江北区法院、江北区检察院整体回避,被驳回;复又申请法官、公诉人逐个回避,又被驳回;对审判长的决定申请复议,再次被挡回来。依法律规定,公诉人是否回避,必须由检察长决定。“审判长连屁股都不挪一挪?”李庄很强硬,“哪怕出去卫生间打个电话也行啊!”

重庆市司法系统一位法官说,像申请公诉人回避这种情况,基层法院的法官极少碰到。

李庄进而提出证人出庭、对龚刚模进行司法鉴定、调取看守所录像、指定管辖等五项申请,导致庭审两次陷入尴尬。

旁听者开始有所议论。有人说李庄是胡搅蛮缠甚至是藐视法庭,有人觉得这是他的权利,提出这些申请无可厚非。

庭外的重庆司法高层官员对这种状况非常关切,不时与庭内的工作人员保持联系。他们一是关心庭审是否能顺利进行,二是关心媒体记者的反应。两次休庭后,一些官方媒体开始对外发布消息,大致基调是,法官充分保障李庄的权利。

第二次休庭以后,法官对五项申请一一作出说明。李庄说,既然法庭剥夺了他的基本权利,他和辩护律师希望以沉默应对。公诉人几次提问,李庄都不说话。审判长让书记员把被告人拒不回答记录在案。突然,李庄对审判长说,他还是想配合庭审正常进行,让公诉人重新提问。

不知道什么原因让李庄没有“死扛”到底。在后来的庭审中,他和辩护律师几次提到,他们和审判长、公诉人没有个人恩怨,只是真诚地希望法庭能公正审理此案。

和李庄真正有“恩怨”的是重庆警方。陈有西最终想加入为李庄辩护,也是认为“此案是律师权和警察权交锋的绝好机会”。遗憾的是,如同预料中那样,无论是侦办龚刚模案的警察,还是龚刚模本人,都不可能出庭接受质证。龚刚模是否受到了刑讯,警察是否因为李庄发现他们的违法行为而反咬一口,都无法在庭审上搞清楚。

七位为控方作证的证人通通未到庭。他们中有李庄的助手马晓军、和李庄一起为龚案出谋划策的律师吴家友、要求李庄接下龚案的龚刚模家人。他们的证言都由公诉人在庭上宣读。高子程指出这些证言有多处矛盾,且都是在证人被拘留的状态下作出,法庭不能采信。

“难道一个老百姓会跑去看守所作证?”高子程揪住这点不放。

两位辩护律师从公诉人出示的证词认为,警方有多处违法: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时警察在场“陪同”,审判阶段警察还在取证,证人被警方拘留等等。高子程说,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方不仅对警方上述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还把这些非法取得的证据拿到庭上出示,不能不说是严重的失职。

高子程还向公诉人抛出一个疑问:如果李庄唆使龚刚模说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为什么他还要向法院申请对龚进行司法鉴定,难道他想揭穿自己的谎言?

对于证人为何被拘留,公诉人答复因为他们涉嫌其它犯罪。在涉及警方违法的其它问题上,控辩双方始终没有进行火力集中的论辩。整场庭审时有火花闪现,却形成不了短兵相接的局面。庭审后一位重庆法律学者说,公诉人表现出了高超的辩论技巧,成功地避开了很多问题。

两位辩护律师从实体上对指控的罪名进行反驳。他们说,既然说是伪证,公诉人却拿不出哪怕是一个烟头之类的伪造出来的证据;说李庄妨害作证,也没有证据显示李庄接触了龚案中的证人。公诉人说,伪造证据是行为犯,只要有行为就行,不必有结果。

庭审期间的第一次掌声出现在下午。公诉人发表了一番慷慨陈词之后,旁听席中间一排有人带头鼓掌,随即引起记者区的一阵骚动,甚至有记者因此愤然离席。事后有人确认,那个位置是一些当地机关人员的旁听区域。

当日审完的玄机

重庆与会专家向检察院提出,李庄案的起诉操之过急,检察院相关人士回答,他们把证据都做实了。
一直到傍晚时分,质证阶段还没结束。一位旁听者问在场维持秩序的法警,晚上是否会暂时休庭,其余留待明天继续审理。法警说,这案子有关方面压力很大,肯定要在今天审完。

有传言说,重庆官方对于庭审有两种预案,并向康达律师事务所高层通过气:一种是李庄配合庭审且律师做罪轻辩护;另一种情况是李庄不配合且律师做无罪辩护,法庭将做不同的处理。陈有西向南方周末记者否认了这种说法。他说,他和高子程自始至终都打算为李庄做无罪辩护。他一开始预感到李庄有冤情,全面看过案卷材料后,更加坚定了李庄无罪的想法。

庭审进行到晚上11点多时,旁听席上的重庆大学法律学者陈忠林被叫到五楼参加一个研讨会,对当天庭审的主要争议点发表看法。另一位参会的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梅传强说,原定会期是次日白天,不知道为何突然提前到当天深夜,他那时正准备睡觉,重庆市政法委打电话给他所在的学校,学校方面找到他,让他马上赶过去开会。

重庆公检法有关人士都在场。检察院的人先介绍了李庄案庭审的有关争议点,包括证人不出庭是否影响证言效力、重庆有无对该案的管辖权、李庄是否有权要求集体回避,等等。

梅传强和其他几位重庆法律学者在会上发表的观点受到了业界的非议。质疑者认为,无论从回答的内容还是姿态,他们的表态都明显偏向控方。

梅传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就两个实体问题发表了看法。发言时他特意强调,所有的看法都基于一个前提,那就是“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没有这个前提,一切免谈。第二天他发现,当时在场媒体的报道恰恰对这个前提只字未提。在李庄案发之初,重庆当地媒体几次找梅传强要求采访,都被他以不了解案情推掉,最后一次,这个媒体的记者说重庆方面之所以动李庄是有十足的证据,想以此说动梅发表看法。

事实上,与会专家也向检察院提出,李庄案的起诉操之过急,建议应该把相关事实、证据收集得更加充分后再起诉,检察院相关人士回答,相关证据已经做实。“同为法律人,相煎何太急。”陈有西在第二轮法庭辩论中感叹道。他直指这场长达16小时的庭审急于完成一个既定的目标,给人感觉太明显。

即将到来的1月8日,李庄将面临怎样的判决?高子程的辩护词末句或许蕴含着一些信息,“我不敢预想案件的结果,只是心存一丝希望。”

(本报记者曹勇对此文亦有贡献)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39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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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审判的最后十分钟,某全国十佳公诉人突然曝料:“李庄这样一个人,到重庆来,以办案为名,住着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全场震惊。

轮到李庄第二轮辩论,他立即进行了当庭抗议:

我刚才好象听到,公诉人说到什么什么嫖宿,我嫖宿了谁?是你的朋友吗?姓甚名谁?你把名字说出来。作为一个国家公诉人,你这样说是要负责任的!这是对我的公然诽谤。你这是什么意图?!

轮到陈有西律师第二轮辩论,审判长宣布给五分钟。我说本不想再发言了,现在只给一分钟够了。回忆一下,我当时说:

“我原来对公诉人今天的印象很好,非常敬业、顽强、尽职地履行职务,思路清楚,表达清晰。体现了一种很好的素质。但是,你刚才这句话,降低了我对你的人格评价。作为一个国家公诉人,受检察长指派,出庭进行公诉履行职务,是一种职务行为,你怎样强词夺理我都认为是正常的。但是,你必须限于《起诉书》的范围、犯罪情节进行公诉。你怎么能利用公诉权,这样不负责任地散布庭审中根本没有出示过任何证据的话?这说明你今天指控完全输了。法律审判已经输光,你想进行道德审判。想通过进一步贬损李庄的人格来达到目的。这是一种很恶劣的公诉方法。这说明你已经黔驴技穷。你怎么会说出这么“差”的话来?!这确实令人十分遗憾!我的话完了,谢谢法庭!

这位公诉人这样说时,李庄的爱人、兄弟、妹妹等都在法庭上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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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自辩书

各位法官:
  
  针对江北区检察院指控我犯有“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自辩如下:
  
  一、委托代理经过
  
  2009年6月下旬,龚刚模的三哥龚刚华通过朋友到北京找我,咨询龚案。龚刚华只是简单叙述了自己的弟弟涉嫌一支手枪和放高利贷的事,没有其他任何罪行,同案只有三人,与黑社会无关。同时声称弟妹也在京,明天过来详谈。
  
  期间经过6至11月的近半年时间,杳无音讯。我也将此事淡忘。11月20号左右的一天,我突然接到重庆龚刚华来电,催促我尽快赴渝,称龚案马上就要开庭,并说龚妻也在京,由她与我们所签订委托协议。
  
  与龚妻会晤后,她也只是向我介绍了龚只有涉嫌一把枪和放高利贷的事情,同案共抓了三个人,公安报检察院要挂到其他黑社会组织中,但两次报检察院都没有批。龚没有其他罪行,只是因购买资产包得罪了人,初步达成委托意向后,我即赴渝。
  
  自从在渝一中院领取起诉书和部分卷宗资料以及会见龚刚模本人以后,我感觉案情重大,认为龚刚模三哥和妻子程琪他们欺骗了我。事后我郑重向他们提出了抗议。鉴于委托手续已递交法院、开庭在即,龚妻身患绝症,哥哥向我下跪等因素,出于职业责任感和怜悯之心,我正式接受了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法律顾问、反诉以及其他民事诉讼的委托。总计收费150万元。以上是接受委托全部过程。
  
  二、本罪的客观要件必须是“将已经伪造的证据提交司法机关,或者对积极要求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实施威胁、恐吓、阻扰、干扰等妨害行为,因而使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做出错误的判断,情节严重的行为。”
    结合本案:
  
  第一,关于伪造证据罪:就我代理龚刚模案以来,迄今为止,从未向重庆任何司法机关提交过任何形式的证据,因所有证据都在调查、收集、核实之中,均未形成最后的证据物质形态。根据排除法则,“伪造证据”之说显然不能成立。(证人、证言也未最终形成)
  
  第二,关于妨害作证罪:既然我被控为“妨害”主体,理所当然应当有被“妨害”的相对人,即被“妨害人”。
  
  首先,龚案共计有检方提交的180名证人名单。暂且不说这180人中有姓名重复的,有只见证言不见姓名的,仅就这180人而言,我始终与他们没有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接触。因而,无从谈起“妨害”。相反,我还正式向法庭提交了要求这180人出庭的申请,欢迎他们出庭。
  
  其次,作为辩方,我曾向法庭依法提交了辩方请求的龚刚华、龚云飞、林丽、程琪等证人出庭的申请。但至今未见法院依法予以书面或口头答复,是否准许这四人出庭存在两种结果。这四人是否愿意出庭也包含两种可能。在这四人的接触中,他们均表示不愿意、不敢。总之,事实上庭审没有进行,四人既未出具书证,亦未当庭作证,更无从谈起改变以前证言。
  
  《刑法》第306条第一款规定:在刑诉中,辩护人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第二款规定,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伪造证据。结合第二款可以看出第一款指明的是结果犯,即犯罪行为引发了行为后果。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对照本案,第一,被告人没有毁灭也从未帮助当事人毁灭已有的证据;第二,被告人没有伪造形成任何证据的物质形态;第三,龚刚模是该案的被告人,不是证人;第四,被告人与控方提供的180名证人没有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接触;第五,辩方准备提供的四名证人至今拒绝出庭,尚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上的证人身份;第六,被告人既未威胁、诱导控方提供的180名证人改变证言,也未诱导辩方准备提供的四名准证人改变证言,因他们以前根本没有证言;第七,庭审至今未举行,也无从谈起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证据,因为所有的证据、证人证言均未最后形成。
  
  三、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清,相关证据不足。
  
  第一,关于诉控我在会见龚刚模时诱导、唆使龚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实属颠倒黑白,违背基本逻辑。
  
  事情的原委是:09年11月24日下午,法院将部分卷宗复印件交我以后,(不让看卷,没有证据目录)即刻赶往江北看守所。途中车上,我快速翻阅了起诉书和龚的口供,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龚长期为黑社会组织提供大量资金支持,无偿送夜总会40%的股份给樊奇杭,承认在黑组织中是老大地位。
  
  带看上述最为关注的焦点,16时许,到了江北看守所,要求会见遭到拒绝:必须得有办案单位陪同,否则不让会见。我据理力争,解释说律师会见不被监视监听,并立即出具了《开庭通知书》、《起诉书》等相关会见手续,仍然遭拒。名曰:为了保护律师的安全。无奈,只有长时间等待江北分局干警到来。
  
  临近下班时,江北分局干警到来,监视我一同会见,经反复交涉,抗议未果,期间发生语言冲突。
  
  会见开始,当问到龚:你自己在口供中承认了黑老大地位时,龚痛苦地说:这些口供都是他们编好以后逼我签字的,不签字他们就打我呀!经详细询问,龚娓娓道来:“他们抓我以后只是在江北看守所办理了入所手续,但一天未住,当天就把我弄到了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悬空吊了我八天”。我惊诧地问道:八天,那不物理性撕裂了啊!龚回答:到晚间他们让我脚踩一个电脑桌放松一下。白天有时单手吊、有时双手吊。我又问有伤吗?龚伸出左手让我看他手腕和手背上深深的吊痕,接着说道:打我的人叫张科和彭伟。我大小便失禁,叫彭伟的警察放我下来,令我手捧大便到卫生间,脱下内裤清洗再用内裤回到审讯室擦地板,擦完后,裸体继续吊我。那天,正好江北分局刑侦支队的何副支队长从门口路过,看到这一幕,还训斥了彭伟。“哎,太不像话了,赶快穿上衣服。”彭伟放我下来,穿上刚刚擦过地板的内裤,继续吊我。有两名医生先后为我疗伤,一男一女。我还问龚,你是哪天回到江北看守所的。他说前两天刚刚回来。我指出:起诉书20号刚刚打印,难道你整个侦查、起诉两个阶段都在铁山坪民兵基地吗?龚不置可否。我又问:你以前向律师反映过吗?龚回答:以前从未见过律师。听了以后,我郑重告诫龚:你一定要实事求是,千万不要欺骗律师。那样会害了你自己。(详见现场录像、录音)。龚再三保证:绝无虚假。特别值得说明的是,龚的口供中多次提到遭李明航、徐向阳等人的敲诈,并正式委托我代理反诉51万。整个会见过程干警始终在场,并未制止会见。
  
  会见时,我还告诉龚:你私藏枪支、行贿等都是事实,肯定是有罪的。另外,开庭时我会申请法庭为你验伤,申请延期审理。龚担心的说:他们不同意怎么办?我回答:如果那样,我就退庭。这时,站在一旁负责监视的干警插话:哼,你走了,法院可以指定啊。你以为你走了庭就不开了吗?我又向这名干警解释:法院指定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为了迫使我们大声说话,以便录音、监听,干警还将龚坐的凳子拖到了两米开外。
  
  上述过程明显可以看出,律师抓住要害的提问,是龚检举刑讯逼供的导火索。它完全是龚本人的真实心理流露。任何一名律师也决不会无中生有的去“诱导”、“唆使”被告人去编造子虚乌有的被刑讯事实。同时我更坚信一个普通的被告人不会在承办干警的怒视之中,在亲自刑讯自己的干警的严密监视之下,语言流畅的叙述被刑讯经过。期间,我还指着身旁的一位监视会见的干警问龚:他打你了吗?龚颤颤惊惊回答:“他……没有打我。但他也在打我的现场……。”如此触目惊心的被刑讯细节,是律师能够编造的吗?!
  
  面对如此形成的笔录,令人沉思,如何突破,是摆在我面前很大的难题。这一难题的出现,促使了我在后面有求于重庆的吴家友律师。
  
  第二,诉控指出,为了使龚编造的刑讯逼供得到法院采信,我又于09年11月底至12月初“编造”了龚刚模被樊奇杭敲诈的事实,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
  
  首先,诉控的具体时间、地点不明。根据《刑诉法》、《公安机关办理刑案规则》、《检察院办理刑案规则》等,都要求查明具体的犯罪时间和地点,如果本人真是犯罪,那么起诉事实不清。
  
  其次,根据事先确定的谈话重点,我在会见时曾问龚:樊奇杭买车找你借款,你爱人是否知道?龚明确回答:我爱人一向反对我和这些人来往,叫我远离他们,更反对我借款给他们。我对爱人讲,咱们做生意的,惹不起这些人,最后还是借款给樊。
  
  了解上述情况后,我找程琪进行了核实。她真真切切地告诉我这些都是真的。我肯请她出庭作证,遭她婉拒,自己乳癌切除,已是晚期,扩散到了肝,担心自己无法坚持到最后见老公一面。截至目前,始终也未能得到程琪能够出庭作证的肯定答复。我期待着与程琪当庭对质。
  
  再次,我请求程琪出庭是为了核实龚刚模多次被他人敲诈的事实。这与指控我“编造”刑讯逼供的事实是否得到法院采信没有任何关系。
  
  第三,诉控指出,我在09年11月24日在重庆一茶楼内“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是保利公司实际控制者和出资人。”
  
  首先,我11月24日从未在什么茶楼见过龚刚华,如何指使他安排何人作伪证更是无从谈起,不知控方证据何在。
  
  其次,本人确实在一上岛咖啡厅见过龚刚华。期间,丝毫没有谈过找什么员工作证一事,只是要求他协助查找高利贷借据,并复印所有与龚刚模有关的公司工商档案。经查,工商档案清楚无误的标明,保利公司(不是指控的夜总会)90%的股份是属唐筱,上面根本也未体现龚刚模是实际投资人和控制者,至于他是否是实际控制者,应当由将来的法庭度量,与辩护策略和方向无关。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龚刚华安排的三位员工与我从未谋面,毫不相识。龚为何安排他们?何时?何地?授意内容等等,本人一无所知。我与这三名证人之间的证据链因为龚刚华这一环的缺失而断裂,如此重要的证人,我也特别期待与他在法庭上相见。
  
  第四,诉控指出:09年12月3日,我在五州大酒店内,指使龚刚模的另一辩护人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被刑讯逼供作伪证,此说完全是无中生有。
  
  首先,龚已经办理了两名辩护律师手续,吴不可能成为第三名辩护人。
  
  其次,自从龚在会见时详细描述了被刑讯以后,我的主要调查方向就是收集相关证据。这也是一名优秀律师应具有的基本素养。虽然这是刑辩过程中最大的风险。但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更为了履行律师职责,对得起自己的职业良心,本人甘冒任何风险。
  
  据了解得知:吴在北京公安大学毕业后,一直在重庆警方供职,2005年辞职从事律师工作,自称与龚刚模专案的人很熟,为此我委托吴搜集相关证据,委托费用当时也根本未读。
  
  09年12月6日晚,(不是指控的12月3日)吴到酒店找我,当着马晓军、龚云飞面对我们大家说:经了解,龚刚模确实在铁山坪基地被打过,给他看伤的两名医生我都认识,一个姓王。我当时请求安排会见,吴也答应试试看。晚些时候我送吴到楼下门口,语重心长地对吴讲:事关重大,尽力想办法找到那两位医生。吴解释:这些医生也是警察,我们原来是同行,人家不愿意和你见面,更不可能出庭为你作证。人家还要在重庆混啊!我对吴半开玩笑说:如果没办法,你就出庭帮我作证吧,把你打听到的消息如实在法庭上讲出来,这也是证据的一种形式嘛。吴大惊失色,予以拒绝。自始自终我们也未谈过如何贿买警察作证的事。如何贿买?贿买对象、价格、方式等。真不知有无这方面的证据,也无法想象这些证据是如何出笼的。
  
  因为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真相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所以是否贿买不是主要的,关键是刑讯逼供是否属实?为龚疗伤是否属实?疗伤的那两名医生是否存在?是否在铁山坪关押过龚?这些都有待相关机构作出最终结论。这些也是有关机关应当关注的核心。为何核心无人关注?为何要急于逮捕律师呢?
  
  第五,诉控指出:本人的犯罪行为干扰了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我认为,正是本人认真履行了一个优秀律师应当履行的职责,而阻止了一起“人命关天”的重大冤假错案的发生,起码是暂时阻止了。(因为本人已被限制自由)
  
  本人的所有行为,纵使是犯罪行为,与龚案是否如期开庭没有必然关系,无论是否伪造了证据,是否妨害了他人作证,(包括不愿意作证的),均不影响法庭的如期开庭。假如我当庭提交了不真实的证据,充其量不予采信,更何况我准备收集的证据没有形成,准备动员出庭的证人尚未答应出庭,即法律上要求本罪的客观形式要件完全没有形成。
  
  延期审理的真实情况如下:
  
  2009年11月31日,由于重庆明传电报到北京反映了我的情况,律协以及事务所领导找我谈话,了解我所代理的重庆“涉黑”案情况。我据实进行了汇报。诸如:龚的黑老大地位不明显,其他犯罪事实中龚的作用不大,遭到刑讯逼供,身上有伤,很多口供雷同,甚至错别字都一样,准备召集专家论证等。领导指示:尽快赴渝,一定在开庭前与有关部门沟通。12月1日上午,重庆一中院陈远平庭长也主动来电:希望尽快来渝庭前沟通。12月2日14时19时,我邀请了在京的部分我国刑法界著名专家、学者陈光中、陈兴良等,就龚刚模在该涉黑案中的法律地位以及在李明航被害案中的作用进行论证。经过认真仔细的审阅卷宗(我从法院复印的所有资料),广泛的讨论,最后,我国刑法学泰斗、世界级法学家陈光中教授与其他四位专家一道,郑重地作出了专家论证结论:1、龚刚模在涉黑组织中不具备黑老大地位;2、在李明航被害案中不负主要刑事责任。带着专家的论证意见,我连夜赴渝。
  
  遵照北京各级组织和领导的指示,以及重庆一中院陈远平庭长的要求,我于12月3日一早来到了重庆一中院,与李副院长、陈远平庭长、其他领导以及合议庭其他成员会晤。
  
  我首先表达了对重庆“打黑”举双手赞成,然后我逐一汇报了我对该案中存在问题的看法和想法。例如:侦察、起诉两个阶段不让会见,审判阶段被监视会见,刑讯逼供,被告人有伤,口供雷同,甚至标点符号、错别字、方言、病句都一模一样等一系列问题,并与其他领导一起寻求解决方案,同时声明如果就目前状况如期开庭,社会效果不会很好,甚至给重庆打黑带来负面影响。领导们认真听了我诚恳的汇报,同时,我也毫不保留地将我的辩护思路、辩护策略以及辩护方向等告知了各位领导。他们也各自仔细作了记录,并告知我会慎重考虑我的意见及时向上级汇报。12月7日是否还能如期开庭,叫我等候通知。当晚23时许,我再次致电陈远平庭长询问开庭日期。陈答复:领导们正在开会,尚没有消息,需继续等待。
  
  12月4日上午,经无数次联系陈庭长,电话未通,为充分履行辩护职责,以备12月7日如期开庭,我不得不再次来到江北看守所会见龚。因仍被要求警方监视会见,我当即致电陈庭长(我换了一个重庆号码)提出质疑,陈说马上向领导汇报,协调此事。数分钟后,陈回电:你可以不受任何监视,不受任何干扰的会见了。但仍遭警方阻挠,我与监视我会见的警察发生了最激烈的争吵,并当场揭露了个别警员刑讯的违纪行为。(详见录像)
  
  12月5日18时许,接到一中院书记员张红电告:12月7日庭审取消,开庭日期另行通知。在途经成都、河北办理其他案件时,接领导电话:因重庆案立即回京报到。11日下午我向所党委报到,如实汇报了此次重庆的会见及沟通情况等,按照上级机关指示,经我所管委会、党委研究决定,并报上级机关批准,我撤出重庆龚案,取消代理,尽快与当事人办理相关解除手续。此间,突然接到陈远平庭长来电,声称:龚刚模在看守所情绪不稳,求见律师。我说:我14日下午2点,15日上午9点都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分别代理天津光达公司、河北柠檬公司两个案子,休庭后即刻赴渝。通话结束后,我当即向领导报告:重庆警方在诱捕我。如果我真是犯了罪,今天就算投案吧。几天中,我还接到近二十家海内外媒体记者电话预约、采访,我均予以了回避。
  
  12月12日上午,我以电话、短信的方式正式通知陈庭长,取消龚案代理,解除手续15日休庭后赴渝提交。当日下午在与龚刚模妻子商谈办理解除代理手续事宜时被抓。
  
  以上是被捕前的详细经过,这些也是龚案不能在12月7日如期开庭的真正原因。这与我被控的什么“干扰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任何因果关系。因为我的所有“行为、结果”均未出现在法庭审理之中,而是之前。
  
  特别值得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我的所谓“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并没有干扰审理。取消12月7日开庭的原因也根本不在于此。它是重庆当局经再三考虑的明智之举,历史可以检验今天所发生的一切,我坚信!
  
  四、关于我的案件在程序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1.侦察、起诉两个阶段虽然告知本人有权聘请律师,本人也在笔录中强烈要求,但这两个阶段都遭拒绝。异地抓捕需经北京市公安机关,但江北分局在京对本人实施秘密抓捕。
  
  2.自12月12日下午至14日上午,对我数十小时不间断轮班审讯,属于以“饥”、“渴”、“不让睡眠”的变相刑讯。
  
  3.审讯人员读其他证人口供,逼我按照相同的说法供述,遭我拒绝,审讯人员威胁:是不是换一种审问你的方式(刑讯)或者直接注明你拒不签字。由此可见,龚刚模案中那些法律知识不如我的人的口供是如何形成的。据为樊奇杭辩护的朱明勇律师介绍,樊也被吊打10天之多。
  
  五、对我案件的思索
  
  律师制度的产生,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也是现代社会民主与法制的标志。相比较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律师发展史,我国的律师事业算是刚刚起步。《律师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律师方面的法律,于去年刚刚颁布实施。有关律师的执业权利、义务、职责等,二十多年来也都是在摸索和探索中。《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不受追究。律师会见不被监视、监听等条款的出现,无不显示出党和国家对稚嫩的律师事业的关爱和期待。
  
  当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刑事诉讼中,应与公、检、法紧密配合,由于法定职责不同,其工作侧重点也肯定各异。但宗旨应当是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提出对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和辩护。
  
  可是,刑事辩护风险大,涉黑辩护风险更大,异地为黑老大辩护无异于刀尖上跳舞。这些都是律师界公认的规则,它也是我国刑辩律师日趋减少的首要原因,也难怪西方媒体评论:我国不会出现世界一流的刑辩律师。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律师制度的悲哀。
  
  刑辩律师本来就充当着“横挑鼻子、竖挑眼”的角色,这一角色也是为了把周永康同志、薄熙来书记多次强调的“要把每一个案子办成铁案”的要求落到实处。
  
  即使个别刑辩律师看问题的角度有失公允,语言偏激一些,但其目的也是为了使每一个案子“经得住历史检验”。
  
  由于现行法律对律师伪证的判例极少,相关司法解释几乎空白,司法尺度很难掌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不从大局出发,不考虑社会影响,动辄抓律师、堵律师的嘴,这种做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是对律师个人的伤害,也不仅仅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严重的是对律师事业的打击以及对法制建设的阻碍与践踏。
  
  近二十年来,我也曾为十余名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协助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其中不乏有多起被告人被处以极刑。当然,我也为众多被告人做了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绝大部分依法得到了从轻、减轻处理,有的甚至无罪释放。但这些出色的工作被侦办我的专案组声讨为“作孽”,执法人员的“职业歧视”心理如此严重,法律意识如此淡泊也是酿成我这个案件的重要原因。
  
  从业近20年,本人自认为在中国律师界是较为正直、善良、敬业和勇敢的,无论是拯救四川大熊猫,修复长城、抗洪救灾的捐款,还是“5.12”汶川地震捐出50万元资助贫困儿童,亦或是为社会提供上百起义务法律服务,本人无不是走在时代的前列,即使在代理龚案的辩护工作中,有这样那样的缺点和错误,我希望法庭本着“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审慎处理。
  
  综上,诉控我“伪造证据”的客观物质没有,“妨害作证”的对象不存在,本人被控的一系列行为全部发生在庭审之前,在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不明、司法解释空白的情况下,不能不说起诉事实完全不清,相关证据根本不明,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本着从大局出发,从维护律师队伍稳定的角度出发,望合议庭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基本形式逻辑为参考,以现行有效的法律为准绳,依法驳回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尽快宣告本人无罪。
  
  最后,我愿以个人暂时的人身自由为代价,促使重庆“打黑”工作进一步规范,推动我国的民主与法制进程向前迈进一步,哪怕是极其微小的一步,足矣!
  被告人:李庄
2009年12月19日
顶端 Posted: 2010-01-07 17:28 | 6 楼
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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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精彩太震撼了。。。已经闹得这么大,想盖也盖不住了。我赌李庄完身而退 -真是一次无比巨大的广告费啊 下辈子不愁了。。。
顶端 Posted: 2010-01-07 18:05 | 7 楼
dnd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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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于1月8日上午9:30宣判,这么快就宣判,我觉得李庄吉多凶少。
顶端 Posted: 2010-01-07 18:26 | 8 楼
body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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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怎么样了?虽然明知道是做死的案子,还是希望有奇迹发生
发上依稀的残香里,我看见渺茫的昨日的影子,远了远了.....
顶端 Posted: 2010-01-08 09:46 | 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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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的灰烬 » Law Spirit

 
时间的灰烬—发上依稀的残香里,我看见渺茫的昨日的影子,远了远了. 忘情号—你与我的人生旅程。 忘情号—你与我的人生旅程。 PW官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