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
引用第96楼bodyliu于2009-06-23 21:19发表的 :
有几个问题:
1、“她在签三方合同的时候已交了2w订金”,这里说的三方合同是“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吧?2W订金到底是指购房的订金呢,还是也包括中介费在内?从后面介绍的情况来看,至少包括了1W的订金。
.......
抱歉,老刘。晚上才又问清楚了事情。
1、“她在签三方合同的时候已交了2w订金”,其实是房子的订金。并在此时,收到中介经理2w元的收款证明,上有他的姓名、身份证号、签名。
2、“后来第三方与中介商定中介费为1.5w,所以成交前只需交1w订金。”这里我搞错了。应该是中介经理在我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三方协议里的房子订金改为1w,并得到业主签名。(此业主在第二个城市,所以并没有三者同场的情况下签协议)此后,比较长一段时间,三方协议的一联才回到我姐的手上。此时,她并没有注意到以上的擅改。当时得到中介经理口头的回复是1w作为房子的订金,1w作为中介费之用,却以财务员不在为由推搪延迟给与1w中介费的发票。之后,他离开中介公司。
3、“收款证明”的签字人(收款的中介经理)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上的签字人是同一个人吗?——不是同一人。收款人是中介经理,三方协议(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签名的是中介经理的跟办人:经纪,有保留名片。
4、中介费是2.5w元。此后,由经纪经办整件事,按正常手续交齐房屋的余下首期款;递件(即按房管局规定进入房屋交易程序之一)时,交上余下的中介费1.5w元,并得到中介公司开出的中介费的发票。但前1w元的中介费发票迟迟未有出。此后,经纪也离开中介公司。(现在发现中介经理与经纪在同区共同开建另一中介公司)
的确,“另外1w的性质约定不明”。
问题是,三方协议有提醒买房须有中介公司财务开出的发票,并须在中介公司的店铺内交款。但我方是在中介公司店铺以外之处交款2w,并且没有得到发票。只有收款证明,而此时中介经理仍是中介公司员工。这样,我方有没有过失?有没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