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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邱兴华,还是杀崔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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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邱兴华,还是杀崔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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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邱兴华,还是杀崔英杰?
本帖被 bodyliu 执行取消置顶操作(2007-12-21)
杀邱兴华,还是杀崔英杰?
By [ 赵勖予 ] 2006-12-29 10:01:54
12月28日上午九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邱兴华死刑,立即执行。在此之前,曾有多名精神病专家和法学专家联名发出公开信要求为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邱兴华的家属也提出了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申请,但最终未被法院采纳。中国就有这样奇怪的事,开车撞人并碾压的人可以做精神病鉴定(他怎么考的驾照?),而一个连杀十一人后还有兴致写书指导中央如何收复台湾的人却没有这个资格。
上午九时宣判,九时五十七分就执行了死刑,陕西高院此次办事效率之高令人瞠目(曾经有一个“银行行长侵吞存款案”他们审了好多年呢)。且开庭之后才通知犯人家属,以至于邱兴华之妻赶到之时,只来得及看到法警枪口的青烟。而这个时候,距离明年一月一日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不到一百个小时。
枪毙邱兴华是可以让很多人称快的事,从邱被抓获的那一天,要求从重从快处理的舆论就没有停止过。在专家提出对邱进行精神病鉴定之后,又有数不清的人出来指责他们助纣为虐为犯罪分子开脱(幸好邱没有一个权势显赫的背景)。现在这些人可以心满意足了,只是假如邱真的有权势背景,法院是否还会如此顺从民意,颇为可疑。
有人担心给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会使更多有门路的犯罪分子以此为先例而找到逃脱惩罚的保护伞”,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这样的情况当然会发生,但“宁纵勿枉”和“宁枉勿纵”之间的差异,不正是先进文明与落后文明之间的分别吗?据统计,全世界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而中国还在为枪毙一个有精神病嫌疑的杀人犯是否需要先鉴定一下的问题上争论。
和邱兴华杀人案同期成为舆论焦点的是烤肠小贩崔英杰杀死城管队长李志强案。要求轻判崔英杰的民意和要求严惩邱兴华的民意同样声势浩大。如果因为崔曾经是个优秀士兵,或者因为他杀的是可恶的城管,所以他就该无罪,这显然有悖法理,但在很多人的思维逻辑里,法律就应该是民意说杀就杀,民意说放就放的东西。
枪毙一个邱兴华是容易的,轻判一个崔英杰也是容易的,只是这样做的同时,中国又在背离法制社会的方向上,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步,不是由于极权主义,而是由于我们无比推崇的民意。有人曾经说,越是极权社会的民意,越值得警惕,这句话让很多中国人不爱听,因为说的就是他们。
另:崔英杰的一审辩护词写的很煽情,可以看出这位律师的文学造诣非常之高。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
“我的当事人崔英杰,一直是孝顺的孩子,守法的良民,在部队是优秀的军人。他和他的战友们一直在为我们的国家默默付出;当他脱下军装走出军营,未被安置工作时也没有抱怨过这个社会对他的不公。这个国家像崔英杰一样在默默讨生活的复员军人何止千万,他们同样在关注崔英杰的命运,关注着本案的结果。”
Posted: 2006-12-29 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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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章!
Posted: 2006-12-29 1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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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实也觉得重不重罚一个人要看他的社会危害性大不大,即便他们所犯之事相同。当我们的法律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民意起码也算是个衡量的标准。
最后申明,虽然我学过几年法律,但我对这门专业相当无知。
上述所言仅代表普通LBX。
Did you know that the three most difficult things to say are:<br /><br />I love you, Sorry and help me <br />
Posted: 2006-12-29 14:09 |
2 楼
body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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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天当中国真正实现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我们才可以说,中国是法治社会,而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发上依稀的残香里,我看见渺茫的昨日的影子,远了远了.....
Posted: 2006-12-29 16:08 |
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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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贴见:
http://www.mindmeters.com/showlog.asp?log_id=4291
Posted: 2006-12-29 16:54 |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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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大家都觉得这个人写的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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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006-12-30 0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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